聯合報記者徐偉真╱台北報導
內政部表示,11日部務會報通過「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草案,將來申請容器型式認可,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2200元審查費及600元證書費,至於專業機構試驗費用,則改由申請人直接繳給專業機構。
內政部表示,配合去年11月修正公布「消防法」,已將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規定從法規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今天部務會報通過草案;內政部表示,由於容器認可制度已行之有年,新的收費標準並未改變相關容器認可作業方式,不會影響瓦斯業者及消費者的權益。
瓦斯容器認可收費方式調整。示意圖/記者修瑞瑩攝影

內政部表示,瓦斯桶製造出廠前,須經內政部登錄的專業機構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才能販售使用,現行對於「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申請所需費用,訂有「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而去年消防法修正公布後,容器認可的授權法令已變更為「消防法」第15條之3,因此,依據「規費法」規定新訂收費標準。
內政部表示,新訂的收費標準,參酌現行物價指數、人力成本等重新計算收費金額,並將執行試驗部分的費用,改由專業機構自負盈虧,降低專業機構及申請人負擔。例如,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型式認可,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的費用,從原本4萬3200元調整為2200元,短差的4萬1000元,屬於專業機構執行試驗的成本,包含檢驗人員薪資、儀器設備購置及維護費等,改為專業機構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收費金額後,再由申請人繳給專業機構。
內政部表示,「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原有的「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將辦理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