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打算買賣土地的民眾注意了,新竹市稅務局提醒,地價稅於每年11月份開徵,並以當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因此只要是在8月31日以前於地政機關登記完成者,就是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的徵收期間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據土地稅法規定,以每年的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若在8月31日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即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即使持有未滿一年,仍需繳納全年地價稅,如超過8月31日才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先生於112年7月1日將A土地出售給乙小姐,並於同年8月1日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已經為乙小姐,所以112年度地價稅稅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乙小姐;若甲先生與乙小姐遲至9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因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仍為甲先生,即使甲先生持有土地未滿一年,仍為112年度地價稅稅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