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文濱╱桃園報導
針對攸關民生的路邊停車收費催繳問題,縣議員呂宏仁總質詢時指出,桃園縣路邊停車一年的催繳通知單多達40萬張,且駕駛人要負擔50元工本費,交通局一年收取2000萬元的費用,他認為成本僅34元,收費過高明顯不合理,建議應退回超收部分,並應比照台中市做法,將繳款期限定為30天。交通局長高邦基答詢表示,收費50元是基本的成本費用,讓駕駛人繳納,與全國各縣市都是相同。
呂宏仁議員質詢表示,桃園縣路邊停車繳費期限僅15天,造成催繳通知單一年多達40萬張,而每張催繳單駕駛人需負擔50元工本費,縣政府一年收取高達2000萬元的收入。呂宏仁議員說,既然是工本費,雙掛號郵資33元、催繳通知單印刷成本1元,加起來才34元,他認為顯然不合理,交通局不應該將人事成本加進來,人民本來就有繳稅,不能將人事費用計入,超收的640萬應該退還給駕駛人。
重複繳費時,竟然還要寫領具單與切結書,才能退回65元的停車費與催繳通知費,非常不便民。呂宏仁議員說,他停車頻繁,常會忘了在期限內繳費,建議繳費期限應該比照台中市成為30天,並結合金融卡功能可以刷卡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