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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醫院爆血汗加班 上訴逆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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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施鴻基/新北報導

新北市府勞工局前年勞檢市立聯合醫院,發現4名員工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裁罰2萬元。聯合醫院訴願不成被駁回,直接撕破臉告上行政法院,一審敗訴,高等行政法院日前撤銷處罰,反敗為勝,勞工局將討論是否上訴。

新北勞工局因市立聯合醫院涉違反勞基法開罰,但院方興訟翻盤,此圖為示意圖(圖/勞檢處提供)

有趣的是,勞工局等市府機關代表人都是市長朱立倫,這起個案在法院裡形成「部屬告上司」情況。

聯合醫院表示,院內依勞基法規定規畫「4周彈性工時」,也就是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當天工時10小時,加班不能超過2小時,每2周至少有2天例假。

院內護理師上班採3班制,休息用餐時間算上班,加班須申請批核。聯合醫院強調,如果沒批核加班就須加給工資,將導致加班費無限量給付,對預算有限的單位會形成無限負擔,「此例若開,全國均可比照辦理,制度必將崩壞。」

「勞工局忽略我們採用的是4周彈性工時」聯合醫院表示,正常工時應該是10小時,而且當事人都未申請加班,只憑出勤紀錄未必有具體工作事實,不該認定勞工已依雇主要求延長工時而提供勞務?而且當事人聲明書也表示「留下互動交誼而非加班」,不該視為違法。

「每天正常工時應該是8小時,怎麼會是10小時」勞工局表示,勞基法規定「4周彈性工時」是指4周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在其他工作日,每天不得超過2小時,每4周仍不得超過168小時,並非代表勞工每日正常工時均可達10小時。

依聯合醫院勞工出勤紀錄顯示,勞工實際出勤時數都比排班表多,更超出當月正常工時上限184小時,稽查結果沒有問題。

勞工局強調,勞、資地位不對等,醫院聲明書是勞檢後才提出,資方如果濫用申請許可制,可能出現勞工工作超過正常工時負擔,卻不同意勞工申請加班;或礙於單位氛圍不敢申請,會造成加班申請制形同「虛設」,應依照實際情況認定。

行政法官認為,4名勞工未申請加班,且提出聲明書強調超時是因「聯誼」、「等人接」;而勞資不對等的猜測說法並無實據,所以採信醫院說法,撤銷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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