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金曲歌王吳青峰及青峰母親擔任董事的「哈里坤的狂歡」公司,被前經紀人林暐哲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求償800萬元,刑事一審判青峰無罪,林暐哲在青峰一審無罪後,向檢方表達放棄上訴,另名創始團員謝馨儀被控妨害電腦使用的部分,林也不追究而撤告,台北地檢署今對謝女不起訴。
林暐哲指控,蘇打綠官網的網域,是他委請謝女從國外網站所買來,帳號、密碼均由謝女負責保管,青峰單飛之後,謝女涉嫌未經他的同意,擅自登入網域更改帳號及密碼,因此控告她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謝女被控一案,北檢原認定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不過林暐哲認為買網域的錢是公司支付,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發回北檢續查,青峰刑事獲判無罪後,林暐哲除了放棄上訴,對謝女部分也一併撤告。
一審調查,2018年底,林暐哲與青峰曾發表共同聲明指出:「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暐哲也支持這個勇敢的決定」、「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合議庭認定,該聲明即屬於授權合約中所指的「書面」,內容已明確指出青峰將獨立處理行使著作財產權的問題,雙方合約應已於2018年底終止,詞曲著作財產權全部回歸青峰所有。
針對林暐哲主張青峰在臉書批評他,向青峰請求商譽受損賠償的部分,法官則認為,林暐哲主張被批評的對象是他個人,而非公司,不應由公司出面請求賠償,且公司是法人組織,實務上認公司名譽受損,無精神上的痛苦可言,不能因青峰批評林暐哲,推定林暐哲公司商譽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