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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40公里就算「嚴重超速」 行政院今拍板下修門檻

#政策 #交通 #行政院 #超速

聯合報 記者連珮宇╱即時報導

為提升交通安全,行政院今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下修「嚴重超速」速限定義。以限速60公里的道路為例,過去時速超過120公里為嚴重超速,修法後只要超過100公里即需當場禁止其駕駛、可處最高2.4萬罰鍰,因而肇事者,可當場吊銷駕照。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表示,有鑑於國際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加上過去車禍意外產生的傷害程度,皆與車速有著很大的關係,是以速度的平方乘積在等比增加,因此這次修法加強嚴重超速相關規定。

除了速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次修法,也將酒駕行為後參加的道安講習衍生費用,改由參加者自行負擔。

行政院會今通過1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除了針對超速與酒駕相關內容,也增訂車燈遭遮蔽影響辨識,或裝設不合規定喇叭罰則,並提高汽車裝載物品掉落飛散罰則,也增訂「古董車」研擬標準、專用牌照,以及相關檢驗與違法措施規定。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於今日院會中裁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並由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以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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