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綜合報導
軍人遺孀宋婦死後,國防部因作業疏失仍匯半俸俸金15萬餘元,宋婦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台灣自來水公司在宋婦帳戶扣除10筆水費2321元,經國防部多次向水公司請求返還水費未成,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台中地院以國防部溢發的半俸金非遺產,且供水契約已隨宋婦死亡消滅,判決水公司給付2321元及利息。
承審法官張升星,以國防部、台灣自來水公司同為行政院轄下的「行政機關」、「國營事業」,對於個案見解不同,各持己見,在所難免,因此行政院設有政務委員,負責協調止同院會的政策歧見,俾能提升效率,發揮整體功能。
台灣自來水公司在宋婦帳戶扣除10筆水費2321元,經國防部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判決水公司給付2321元及利息。(圖/本報資料照)
法官以爭議金額僅為區區2321元,竟然對簿公堂,經法官詢問雙方是否曾經政務委員協調?然而兩方面面相覷,默然以對,顯見行政院政務委員的協調功能形同虛設,毫無作為,不同部會僅因區區2321元涉訟,相互掣肘,耗費司法資源,以此而妄言提升政府競爭力,無異椽木求魚。
判決書指出,宋婦於102年6月13日死亡後,帳戶僅剩843元,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國有財產署代管遺產,而國防部未及時查知她死亡,仍於同年7月1日,溢發102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半俸俸金15萬6876 元,匯入她的郵局帳戶。
台灣自來水公司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4年1月13日,從宋婦帳戶自動扣繳水費10筆,共計2321元,經國防部向水公司請求返還水費,然經多次協商未成,國防部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水公司返還扣繳的水費。
水公司辯稱依供水契約,須由宋婦或其繼承人聲請終止,供水契約始能停止;並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訂定的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為其有利論據。
法官以宋婦已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自來水公司以私法契約的約定抵觸民法權利能力的強制規定,自屬無效。法官強調倘若依自來水公司的見解,宋婦縱然死亡,繼承人並已拋棄繼承,只要未經「申請」終止供水,又有款項足供扣繳,則其供水契約豈非千年不滅、萬年有效?
法官強調,國防部溢發的半俸金,並非是宋婦的遺產,水公司從中扣繳收費屬不當得利,判決水公司返還2321元及法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