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黃捷/台北報導
貨運公司林姓員工負責處理貨物出口,去年替食品業客戶安排「-18度」冷凍櫃時,不慎把訂艙單填成「+0.0度」,導致貨物送達目的地時已經全部腐敗,害公司損失超過300萬元,遭公司解僱。林提告請求復職,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林的疏失造成公司重大虧損、影響商譽,犯錯後的態度也不佳,判他敗訴,可上訴。
林1999年4月2日起即受僱合縱聯運公司,負責安排貨物出口,月薪5萬8000元。2020年4月15日他未依客戶指示以負18度溫度保存託運,導致全櫃貨物腐敗變質,遭公司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為由解僱。林不服,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貨運公司林姓員工去年替客戶安排冷凍櫃時,不慎填錯訂艙單,害公司損失超過300萬元,遭公司解僱。林提告請求復職,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林的疏失造成公司重大虧損、影響商譽,犯錯後的態度也不佳,判他敗訴。
該公司解釋,經海事公證人確認貨損原因是未依適當溫度保存運送,該筆託運單由林負責,他因疏於確認訂艙確認書填寫的溫度,導致船公司以攝氏0至4度的一般冷凍櫃保存。客戶後來向公司求償近1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302萬元。
該公司並指,林任職近21年,是公司最資深的貨物出口安排操作人員,被解僱前就經常出錯,害公司虧錢,事後還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檢討報告又交差了事,不見改善成效。該過失一次就害公司虧損將近資本額的一半,解僱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官審理發現,受害的食品業客戶是合縱聯運長期合作對象,林曾有操作相同貨載的經驗,明確知悉要在訂艙確認書上註記「溫度:-18度」,卻在該次誤記為「溫度:+0.0度C」,確有疏失,進而造成公司重大虧損。
法官認為,林害公司商業信譽受損,被客訴求償鉅額賠償金,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屬實,事後接受公司調查,也無參與檢討會議、出具檢討報告等改進作為,處事態度嚴重破壞與公司的信賴關係,公司解僱有理,判林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