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
新店區賈小姐問:出售持有未滿二年之停車位是否應課徵特銷稅?
停車位若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好房資料中心)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按「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停車位如符合上開規定,自應依同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為同條例第5條第1款所規定,所稱「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應不包括非可供居住之停車位,故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如符合上開條款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