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為整合縣市建築管理法令,縣市合併後的「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已公布實施,一體適用於合併後的大高雄市。現有巷道寬度統一放寬至2公尺即可指定建築線,但新訂規定考慮消防救災需求,統一規定地面壹層須退縮45公分建築。

建管處表示,原市轄區規定現有巷道寬度需2.5公尺以上,才可以指定建築線,而原縣轄區的規定是2公尺,新訂規定考慮申請建築權益統一放寬至2公尺即可指定建築線。又原市轄區規定建築基地臨接寬度未達8公尺計畫道路時,地面壹層應退縮45公分建築,而原縣轄區無此規定,新訂規定考慮消防救災需求,因此統一規定須退縮45公分建築。
對於差異性較大的騎樓設置規定,因考慮到整體都市風貌、人行空間、地主權益及街區已經建成等因素,則維持原縣市轄區各自規定,例如原高雄市轄區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建築基地,除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法令另外有規定者以外,位於商業區及住宅區者,於建築時應留設3.9公尺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
其他地區,則應退縮3.9公尺。原高雄縣轄區建築基地,位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且面臨7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位於住宅區且面臨15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的人行廣場建築時,應留設3.9公尺的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
工務局表示,高雄縣市合併前諸多法令,確實因城鄉差異發展不同,公布後的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民眾申請建築執照的程序完全是一套流程,不用再因縣市兩套法令差異而出現混淆及不便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