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推動囤房稅2.0,主要針對房屋稅做合理化調整、減輕真正自住的民眾負擔,並促進房屋有效利用、達到合理稅負,其中建商待銷售房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3.6%,持有超過2年的餘屋,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2%~4.8%。而近期傳出建商1年以內的餘屋擬適用下限稅率2%,不須依戶數累進課稅,對此財政部指出,仍在評估討論中、尚未定案。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今(2023)年7月6日行政院會議通過囤房稅2.0方案,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辦理預告程序中、預告期間從8月18日至9月18日,希望廣泛蒐集各界意見。

囤房稅2.0就房屋所有人(含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上、下限稅率為2%~4.8%,各地方政府應在該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課徵;而為鼓勵自住、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及兼顧繼承非自願共有或空置情形,酌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稅率為1%,以及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的房屋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上、下限為1.5%~2.4%;至於建商餘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3.6%,持有超過2年的餘屋,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 2%~4.8%。
財政部表示,囤房稅2.0將「建商持有待銷售房屋年限在2年以內」的法定稅率下限由現行1.5%調高至2%,已合理調高建商待銷售房屋稅負,考量建商興建房屋,可增加房屋市場供給量,滿足住屋需求,不過購屋款項高,民眾購屋時需考慮諸多因素,例如生活機能、上班或就學通勤時間,多需要一段時間才能作成決定,因此給予建商2年合理銷售期間,超過該期間未售出的房屋就屬餘屋,應適用較高的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2%~4.8%(上、下限稅率較現行各調高1/3);希望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建商興建完成房屋2年內仍無法售出的房屋依市場狀況調整價格加速出售,增加房屋供給。
至於對於建商1年內的餘屋,是否能適用下限稅率2%、不須依戶數累進課稅,財政部指出,目前整體課稅參考基準還在評估中,尚未定案。參考基準就是依照持有戶數、所對應的稅率級距,持有戶數少、適用稅率較低,若持有戶數愈多,則稅率調高。
財政部表示,為使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以免囤房稅2.0形同虛設,2.0方案明定地方政府須參考財政部公告的基準訂定,若地方政府依照財政部基準、但仍出現稅損,則中央將補足,若地方基準過於寬鬆而出現稅損,中央不予補貼;有關該基準的戶數及稅率級距,財政部將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後審慎研議,目前尚未定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