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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凶宅來賣賺170萬 法官判賠:民情懼冤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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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宏舜/綜合報導

中和圓通路民宅2014年1月發生房客燒炭命案,附近的歐姓鄰居以1380萬買下這間屋子,翌年6月再以1550萬元轉賣給許姓買家。許事後經鄰人告知屋內有人自殺,提減少價金訴訟,要求歐返還294萬7千元價金,新北地院如數判准。

歐上訴,辯命案非他持有期間發生,但高等法院認為我民情擔憂冤氣不散,歐不但未告知,且才過1年就賣屋,民眾畏懼心理仍深,重算後,改判歐賠294萬5600元。

許姓買家表示,花了1550萬買房,在付清款項、辦過戶後,鄰居提醒屋子裡曾有房客自殺,但當初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賣方卻沒講,還在契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上開房屋於賣方產權期間是否曾發生過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欄位勾選「否」,不老實。

歐姓賣家辯稱,現況說明書是寫「『產權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情事」,而命案非他「產權期間」發生,並稱許遲至2017年2月才具狀主張遭詐欺,逾1年除斥期間。歐還說,這間房子在2015年間行情應有2千萬,他是便宜賣,而且雙方曾簽下協議書,約定免除不動產的瑕疵擔保責任。

高院認為,「凶宅」是指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等非自然身故的房屋,房屋的功能雖不會有什麼影響,但依我國社會民情,大眾會擔心有冤怨之氣,對這類的房子多存有嫌惡畏懼的心理,住在裡面的人心理層面會有負面影響。而依新北地檢署資料,這間房子的確發生過租屋房客自殺事件,距離雙方交易也才1年多,一般人恐懼心理仍深,當然會降低購屋意願和交易價格。

高院指出,「凶宅」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說買賣標的不動產須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才算凶宅,委託仲介銷售時,重要的交易資訊應誠實告知,才能減少買賣糾紛。

朱姓女前屋主證稱,當時賣房給歐時,有透過仲介告知曾有房客燒炭自殺,她以7折價出售。幫歐處理賣屋的喬姓房仲表示,簽約前有拿空白契約文件和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給歐填寫,是歐勾「否」,沒交代是凶宅。高院認為,許姓買家在買屋時,應不知道這是凶宅,如果有說明清楚,應該會在買賣契約上載明,以免日後爭議,從各方說詞來看,歐是故意不告知;如果歐是故意不告知房子有瑕疵,就沒有除斥期間限制。

估價師鑑定,這間含車位的房子2015年6月正常價格為1550萬8千元,沒有歐所說的「2000萬」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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