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震濂/台北報導
每年5月報稅季,總是讓許多房東荷包失血、頭痛不已。最近有個好消息。財政部今年5月放寬了一項住宅信託的課稅規定,簡單說,以後不用逐一提出水電、修繕等費用收據,只要符合4類出租條件,直接就可以像一般自然人房東一樣,享有「免證明直接扣除43%必要費用」的方式來報稅,不僅破除了被房產界視為「信託歧視」的痛點,對於以房屋為信託財產的人來說,可說是省下了一筆為數不小的稅金。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明確指出,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最新函令,為了鼓勵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置房屋,投入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行列,政府全面放寬,直接從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開始,只要你個人以房屋為信託財產,不論是「自益信託」(受益人是你自己)還是「他益信託」(受益人是子女或長輩),都能比照自然人享有超高額的扣除開發優惠。

對於財政部的修法,信託公會也表示,多年來一直呼籲「為什麼同樣是出租房屋,只因為名義不同就差別待遇?」終於有了回應。而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也在記者會說明符合的4類條件,若是以稅率來看,從43%到60%:
●方案一:公益出租
月租金不超過1.5萬元的部分免稅
超出部分若無法提具費用證據,按43%扣除必要費用
適用對象:配合政府政策,將房屋出租給低收入戶或身障人士
●方案二:社會住宅出租(最優惠)
月租金不超過1.5萬元免稅
超出部分可扣除60%必要費用(最高!)
適用對象:配合地方政府社會住宅政策
●方案三:包租代管出租
月租金6,000元以下免稅
6,000~2萬元部分按53%扣除
超過2萬元部分按43%扣除
適用對象:委託代管公司統一出租和管理
●方案四:一般出租
無免稅額度
按43%扣除必要費用
適用對象:自行出租或委託房仲
副署長倪麗心也在記者會上舉了兩個非常實際的例子:
●情境A:
假設「甲君」把名下住宅辦理自益信託,並透過受託人依法出租作為「社會住宅」,每月租金2萬5000元 。扣除掉每個月1.5萬元的免稅額後,全年的「應稅租金收入」只有12萬元 。在過去如果提不出單據,這12萬可能要全額計稅;但新制上路後,在沒有單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扣除高達60%的必要費用,算下來應稅租賃所得只剩下4萬8000元,省稅極具實感 !
●情境B:
即便是最普遍的「一般出租」,減稅力道同樣驚人。另一位「乙君」將房屋成立安養信託,由「丙君」當受益人,每月租金一樣是2萬5000元 。因為是一般出租,全年累積應稅租金收入為30萬元 。在新制保護傘下,如果受託人拿不出裝潢或修繕單據,直接扣除43%的必要費用(12萬9000元),最後應稅租賃所得只要申報17萬1000元 。
不過,最後申報時一定要注意一個關鍵地雷 。財政部特別提醒,受益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千萬不能重複扣除。受託人填發的「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上的租賃給付金額,已經是扣除了免稅額和必要費用之後的數字,所以你不能再扣第二次,很多人會犯這個錯誤,否則被國稅局認定重複扣除而補稅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