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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成本可列舉扣除 影響540萬戶

#地方 #薪資 #成本 #政策 #綜所稅 #修法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七四五號解釋,綜所稅薪資扣除額明定法定扣除額上限,違反平等原則違憲。財政部表示,將依大法官解釋,著手檢討,並參考國外作法,調整現行薪資扣除額定額扣除方式,在兩年內完成修法。

資深稅務官員指出,未來修法的可能方向,除了讓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所得,可以列報必要成本扣除外,也可由財政部訂出一定的費用率扣除。

不過,如果要採行定率扣除,必須考慮不同級距是否訂出不同費用率,否則所得愈高的人扣除金額愈高,將引發圖利富人的批評。

依據最近一次所得稅繳納統計,薪資所得申報戶為五四○萬戶,薪資所得總繳稅金約一七六○億元,占整體所得稅應繳稅金額約四成六。大法官最新解釋出爐,五四○萬薪資所得申報戶都將受影響。

財政部表示,過去考量一般單純的上班族保存各項成本憑證不易,因此給予定額免稅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並與物價指數連動調整,讓徵納雙方都簡便;現在大法官解釋的重點在於扣除額設限不公平,未來會研究如何讓制度更合理化。

未來不論法怎麼修,恐將面臨不小的稅收損失,但官員表示,這起爭議已經上綱到憲法層次,稅損恐怕不是目前要考慮的。此外,官員說,這次釋憲案牽動的所得稅法改革,應該會和財政部預計五月提出的稅改方案脫鉤,避免太過複雜。

財政部官員說,什麼是上班族的工作的必要成本費用,難以認定,例如治裝、交通、買書、交際應酬、通訊費、加油費、證照費等內容複雜,界線不明,如何認定是工作必要的支出?在稽徵實務上認定困難,稅務稽核成本可能會大幅提高。

官員表示,舉極端一點的例子,為了充電、提高工作效率出國旅遊,可否列為薪資所得的課除額?家住高雄,天天坐高鐵來回台北上班,可否列入上班必要的成本費用?讓天天搭飛機上下班的富人可無上限扣抵薪資所得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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