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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嘴」老闆判賠 3度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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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媽媽嘴」咖啡店雙屍命案,死者陳進福的兩名兒子向凶嫌謝依涵、咖啡店老闆呂炳宏、陳唐龍、彭元忠四人索賠,更二審三年前判決呂、陳、彭應和謝女連帶賠償631萬餘元,最高法院6日廢棄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死者張翠萍母親另案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已於2017年判呂、陳、彭與謝女應連帶賠償張母368萬餘元確定。
 
媽媽嘴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媽媽嘴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媽媽嘴」女店長謝依涵2013年2月16日將安眠藥摻入飲料,迷昏常客陳進福、張翠萍,帶到紅樹林殺害並盜領存款,謝女最終判無期徒刑定讞。
 
民法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媽媽嘴命案也牽扯出商家是否需為員工個別行為負連帶責任問題。
 
陳進福兩名兒子要求謝依涵、呂炳宏、陳唐龍、彭元忠四人應連帶賠償1031萬餘元,一審判謝女應賠償兩人各315萬餘元,二審認為媽媽嘴公司也須連帶賠償,判決被廢棄;更一審維持謝女單獨賠償,判決再度被廢棄。
 
更二審認為謝依涵是利用職務上機會殺害陳進福,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共同出資經營咖啡店,雇用謝女擔任店長,與謝女具「僱傭關係」,是民法規定的「僱用人」,卻未盡監督及管理注意義務,讓謝女有機會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連帶賠償631萬餘元。
 
最高法院指出,更二審認定呂等三人不是合夥的共同出資關係,判決呂等人負責賠償,但未說明法律依據為何,有理由不備違法之處;另以呂等人經營咖啡店提供的飲品,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安全性,論斷呂等人未盡監督受雇人責任,也不合法,故廢棄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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