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八里「媽媽嘴」咖啡店雙屍案,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判僱用謝依涵的咖啡店老闆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3人與謝依涵連帶賠償張母368萬多元確定。死者陳進福的兒子陳曄、陳晞也向4人和媽媽嘴企業公司索賠,要求他們應連帶給付兩人各515萬9410元,案件屢經廢棄、發回,高院更二審今改判呂等3人與謝女連帶賠償兩子各315萬9410元。
民法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起凶殺案牽扯出商家需不需要為員工的個別行為負連帶責任的問題。士林地院原判謝依涵應賠陳曄、陳晞各315萬9410元,高院上訴審判「媽媽嘴」公司也須連帶賠償,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駁回上訴,也就是只有謝依涵單獨賠償。不過前年12月最高法院再度廢棄、發回更審。
2013年2月26日、3月2日,八里紅樹林接連出現男、女浮屍,警方確認死者是79歲的陳進福與任教實踐大學的57歲妻子張翠萍。因「媽媽嘴」女店長謝依涵曾變裝盜領死者存款,檢警懷疑她涉案,深入追查。
謝女26天內4度更改供詞,她先拖老闆呂炳宏、咖啡店股東歐石城和友人鍾典峰下水,掰貪財共謀,後改口陳進福以600萬和1棟房委託她殺妻,接著再稱和陳有「不倫關係」,陳邀她殺妻,最後說她「想結婚」,才以「計中計」殺害陳進福夫妻以脫離掌控。刑事部分,謝依涵經最高法院確定為無期徒刑。
高院民事庭更二審時,呂炳宏等人的律師主張和謝依涵成立僱傭關係的只有「媽媽嘴企業公司」,陳曄、陳晞追加起訴時已罹2年請求時效,並不合法。律師團指謝女承認是臨時起意,陳進福死亡時間應是打卡下班後。
陳曄、陳晞的律師則認為,本案與李寶彩求償是基於相同的刑案事實,若沒判賠,將有裁判歧異的問題;謝依涵犯案時,咖啡店仍在營業,呂等3人也自認能指揮、監督謝女,他們應是民法188條所規範的「僱用人」。
高院更二審認為謝依涵殺人行為無從割裂,她從下藥之際就著手殺人計畫,認定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故意不法殺害陳進福。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共同出資經營咖啡店,並僱用謝女擔任店長,與她有選任、指揮及監督關係,具有實質「僱傭關係」,是民法所規定的「僱用人」。
更二審認為呂炳宏等3人未善盡監督及管理的注意義務,讓謝依涵有機會殺害陳進福,3人又無法證明有盡注意義務,依法應與謝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經計算喪葬費、精神慰撫金後,更二審判4人應賠償陳進福的兩個兒子各315萬9410元。本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