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勞動部勞保局表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有受其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可以申請加發給付或津貼,每扶養一人按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給10%,最多加給至20%。勞保局還提醒,國保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遺屬年金給付的受益人未於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提出申請者,可申請追溯補發。
有幾項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忽略的權益,勞保局特別加以說明,提醒申請相關給付。
勞動部勞保局表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有受其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可以申請加發給付或津貼。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勞保局指出,統計108年1月至6月底止,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總領取件數為20萬500件,其中申請受扶養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有8萬1453件,約占總領取件數的四成。
勞保局提醒,勞工朋友如有扶養眷屬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只要在申請書內填寫受扶養眷屬資料,並附上眷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完成申請手續。該眷屬如果是身心障礙子女,則須另附上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完成失業(再)認定或推介職業訓練時,會將被保險人之眷屬資料鍵入,一併傳送至勞保局核發給付。
此外,勞保局也提醒,105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被保險人,其受益人未於死亡當月申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者,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追溯發給尚未超過五年請求權時效的遺屬年金。
且不論「首次申請案件」或「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且於107年7月13日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公布前申請案件」,如符合請領條件,均可追溯補發五年得領取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