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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設接待中心 對外營業須辦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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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為了區隔辦公空間與建案工程所在地,常會另設接待中心對外營業,甚至不在同一個縣市轄區中,若是這類接待中心具有收受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實際營業事項,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否則將會面臨相關罰則。
 
官員舉例,假設某建設公司設籍於台北市,但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建案,也在建案附近設接待中心,負責與客戶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及收取簽約款。在這種情況中,即便公司已經在台北市設有稅籍登記,仍應在北區國稅局另外申辦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圖為預售屋「鄉林淳風」接待中心外觀。記者梁任瑋/攝影
圖為預售屋「鄉林淳風」接待中心外觀。記者梁任瑋/攝影
 
官員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都必須要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固定營業場所包括銷售貨物及勞務的固定場所,不論是總機構、分公司、建築工程場所及展售場所等,只要涉及對外營業,就應申請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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