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保光/高雄報導
判決指出,謝姓男子的兒子2020年9月去世,2個孫子仍未成年,親屬會議決定,由他當2個孫子的監護人,但實際由他的小兒子夫妻代照顧2個孫子,並把孫子繼承的1740萬元,平均存在2個孫子的郵局帳戶,由小兒媳保管帳戶存摺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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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姓男子卻在兒子死後將滿1年,以監護人身分,向郵局稱存摺、印章遺失,申請出新摺。直到5個月後,他發現小兒媳向法院聲請當2個孫子的監護人,並獲法院裁定確認。在法院裁定出爐,他便在2022年3月,領走2帳戶共1400萬元。後來兒媳要換存摺才發現存款不見,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控告公公侵占。
法官審理時,謝男稱他是孫子的阿公,要幫小朋友保管這些錢,有部分拿去還債,還買了1間透天樓房,他不會侵占這些錢。但謝男在兒媳要回這筆錢,不肯把錢還回孫子帳戶,也不願信託,說「這錢是我們謝家的,我孫子的就是謝家的,這是我兒子的保險金,全部都是我申請的,我有權保管」。
合議庭認為,謝姓男子明知這筆錢是2個孫子的,竟侵占入己,所為自有不該,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侵占罪,判謝男2年4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