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南報導
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公家單位建築物的使用年限(鋼筋混凝土)是六十年,民間的認定則是五十年,一般磚造是四十六年,但並不是表示建物一定能用五十年或是超過五十年就不能用,是要看維護保養的情況,不能用認定標準一言以敝之。住宅消保會顧問吳翃毅博士指出,為了老宅能夠續用,透天厝屋主為加強外牆防水,避免漏水侵蝕,導致房屋更多受損,但住保會接獲南部民眾通報申訴,住在鄉下的父親去年4月找了一家工作室簽約進行四樓透天厝外牆防水工程,總工程費用50萬元,給付44萬元後,初期業者依約前來,但工程進行一半後,卻無法聯繫上。
吳翃毅博士說,申訴人是屋主女兒,她的父親除了勤打電話聯絡業者,幾個子女也協助父親聯絡業者。而業者遲遲不來施工,屋外架設好的鷹架也引起左鄰右舍好奇詢問,輾轉之下打聽到,除了他們,嘉義、雲林一帶有其他受害屋主,而他們從網路社群平台發現,該工作室的員工因領不到薪資而直接公布業者姓名爆料,積欠員工薪資,再加上林姓業者的電話從打得通但沒人接到暫停使用,更確認業者人間蒸發的可能性大增。
再者,屋主聯絡鷹架廠商詢問是否可以先拆除鷹架,避免風吹日曬雨淋的情況下,就怕鷹架萬一掉落砸傷人怎麼辦?但鷹架廠商表明,林姓業者積欠工程款,暫時不會來拆鷹架,更讓屋主一家人覺得更無奈,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吳翃毅表示,從屋主女兒提供的契約來看,甲乙雙方資訊是錯置(互換),再從屋主提供資訊來看、估價約50萬元,業者以50萬的低價搶標,真的很難不去聯想業者低價承攬工程的「別有用心」,即使業者在合約載明防水可保固八年,真的就是說大話,用來博取屋主相信手段。
住保會義務律師陳偉仁律師指出,雙方合約甲乙寫錯互換,回歸整體權利義務約定,業主仍可依合約書,催告工程業者修補,工程業者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的費用。
然而,此種案例當中,工程業者通常已經沒有資力,如果工程業者明知沒有完成工程的能力,卻仍向業主表示自己可承包裝潢工程而收取工程款的情形,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
吳翃毅及陳偉仁律師建議,民眾與工程業者簽約之前,應該讓專業律師先行審閱合約、並透過住保履約機制,才不會遇上爛尾防水工程的無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