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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厦拒喜憨兒 專家:管委會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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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魏莨伊╱即時報導

奧斯町公寓大厦禁止台北市社會局和身障機構進駐,不過,法律專家表示,「公寓大厦管理條例」並不是賦予管委會無限上綱的權力,管委會的做法於法無據。

台北市社會局承租古亭站聯開宅「奧斯町公寓大厦」,委託喜憨兒福利基金會開設「古亭工坊小作所」照顧心智障礙者,卻引發大樓管委會強烈反彈,基金會5月欲進場施工,被擋在門外,雙方爆發衝突,管委會事後張貼公告,不准喜憨兒進駐。

奧斯町公寓大厦。記者魏莨伊/攝影

曾任律師的台北市議員徐立信表示,從法律觀點而言,管委會是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的授權執行,整個管委會也是社區的主導者,但這並不代表管委會能變成「土皇帝」,仍須遵照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行使職權。

徐立信表示,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管委會可以管理與監督公共領域,像是大樓電梯、樓梯、健身房、會議室等共有及共用部分之事務,但住戶關起門來的私權領域,就不能干涉。

他強調,管委會雖能針對大樓進行管理、規範、監督、清潔、修繕及一般改良等,但一般民眾會造成社區困擾的案件中,以車子佔用共用區域、或在共同走廊堆放雜物這兩者最常見,管委會也不能自行拖吊或移走,須報請警察單位或主管機關執行公權力,不能自力救濟。

以這次事件而言,徐立信指出,今年5月22日管委會攔阻基金會進入大樓,可能構成妨害自由,有強制罪的嫌疑;7月中旬社會局召開說明會,管委會禁止社會局人員進入2樓以上樓層,徐認為,這等同限制行動,雖不構成歧視,但他主張此舉於法不合。

徐立信說,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權益,社會局與喜憨兒福利基金會本身合法取得所有權、使用權,就可以行使憲法保障的人權。

同樣「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22條,是俗稱的「惡鄰條款」,保障人民有選擇鄰居權利,規定住戶如有妨害共用部分違反建管規定或其行為違反法令或社區規約情節重大,例如在社區大樓內放火、吸毒、持刀械恐嚇鄰居等行為,經管委會限三個月內改善仍未改善者,則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搬遷,如該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則可強制法拍房屋,但如果沒有惡鄰條款所列的行為,基本上管委會及住戶是沒有抵抗鄰居進駐的權力。

此外,身障權益有特別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也優先於「公寓大厦管理條例」,徐立信說,因此在法律層面上,區分所所有權人所為是於法無據、於法也不合。希望能藉由本案案例思考「公寓大厦管理條例」並不是賦予管委會無限上綱的權力,如何在法令範圍內兼顧所有區權人的權益,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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