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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設置無線電基地台 有法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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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市府近來屢接獲民眾詢問有關公寓大廈設置無線電基地台問題,主管單位工務局13日指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凡於公寓大廈設置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住戶可依法請求撤照。

想要在公寓屋頂裝設基地台,必須要經過住戶同意(圖/資料中心)

工務局表示,現今行動電話普遍化,必須仰賴基地台的建設才能提供良好的通話品質,但因民眾對基地台所發射之電磁波有健康上的疑慮,民眾紛紛要求撤台及抗爭。由於基地台在現代社會是必要建設,因此,政府在公寓大廈設置無線電基地台有所規範以為因應。
 
工務局指出,基地台在設置前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分之2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3分之2以上人數出席,以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4分之3以上之同意,始可行之。
 
除會議決議外,尚須依據第33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同時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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