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邱瓊玉/台北報導
遊覽車司機過勞偶有所聞,交通部近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明訂遊覽車駕駛從報到一路到行程結束,執勤工時不得逾十一小時,違者將依公路法開罰九千至九萬元不等。交通部預估最快上半年實施。
此外,遊覽車業因旅遊或機關學校淡季會讓車輛停駛,依規定停駛期限最長可達一年,導致少數業者反覆申請停復駛,但也讓遊覽車總數居高不下,供過於求,甚至衍生削價惡性競爭。交通部因而增訂,經汰舊換新替補的營業車輛,自登檢領照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申請停駛,申請停駛期限最多不得逾六個月,復駛後一個月內不得再辦停駛。這次也修法將遊覽車汰舊換新年限,由繳銷牌照日起兩年內改為一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