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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門檻降低 四分之一同意就通過

#政策 #公投法修正案 #三讀 #公投審議委員會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公投年齡從20歲降至18歲。提案門檻降為萬分之一,連署門檻1.5%,通過門檻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同意票須超過投票人數四分之一,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未來公投遇選舉應同日舉行,新增行政院提案權以及不在籍投票。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這次公投法修正重點,在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門檻,從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降至萬分之一。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由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5%降至1.5%。公投通過投票結果刪除雙二一制,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將全國公投的主管機關,改為中選會,廢除認定公投事項的公投審議委員會。

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包括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地方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含括地方自治條例複決、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創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主張行政院有公投提案權,雖然遭國親兩黨立法院黨團反對,預計在人數優勢表決後可通過。行政院對於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的必要者可提出,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針對國民黨團建議不在籍投票,讓更多國民可參與公投,達到公投公平性,民進黨修正動議新增,主管機關辦理全國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為之,其實行方式另以法律定之。相關辦法將另訂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是制定不在籍投票的專法。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的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主管機關公告公投結果起兩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辯論,受指定的電視台不得拒絕,並至少辦5場,應網路直播。錄影、錄音也要在主管機關網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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