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許多建商都有銷售預售屋,且在預售階段就會密集打廣告,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這類的廣告推銷費,在預售年度應列為遞延費用,在實際交屋、房屋銷售收入實現年度,才能列為費用。
不過若為管理費,則屬於一般行政管理工作產生的費用,與推銷費不同,不須遞延入帳,應列為當年度費用。
台北國稅局表示,甲公司在2020年1月興建房屋,預計2022年6月完工後交屋,甲公司在2020年預售屋銷售期間,推銷費用合計5,000萬元,管理費用1,500萬元。
甲公司辦理2020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推銷費用5,000萬元是預售行為所發生的費用,應在該年度按遞延費用入帳,後續再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的費用;至於管理費用1,500萬元,則可在申報2020年營所稅時全數列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