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蔣永佑/台北報導
王姓夫婦去年11月開車發生車禍,員警到場後測出開車的老公酒測值超標,因車主是王妻,於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酒駕卻不禁駛,對王妻開罰並吊扣汽車牌照。王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定王男當時身上無酒味,臉上無酒容,王妻未必知情先生酒駕,判決撤銷罰單免罰。
去年11月19日下午1時許,王男開車載妻子出門,不慎在北市大同區環河北路與黃姓民眾發生車禍。員警到場,測出王男酒測值達0.46毫克,依酒駕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因車主就是同車王妻,一併連坐開出舉發通知單,經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王妻罰款6萬元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王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人體內酒精代謝會因人而異,老公是在車禍當天0時許自己在家喝酒,距開車上路已間隔13小時,遠超過一般人所需酒精代謝時間。老公開車前意識清楚、舉止正常,身上也沒酒味,讓她相信老公體內酒精已代謝完畢,才同意讓他開車上路。
法官勘驗員警蒐證畫面,發現王男從發生車禍報警,在路邊打電話聯絡,到案發當天下午2時46分酒測時,臉色和肢體外觀均未呈現酒容或意識不清。王妻也強調,平時老公只要身上有酒味或喝酒,她一定會幫老公開車,但當天確實沒聞到任何酒味,她並未明知老公酒駕還讓他開車上路。
另到場處理車禍的員警也證稱,王男當下外觀看似與一般人無異,沒有任何異常,確實沒聞到有酒味,自己原本並沒有懷疑對方酒駕。法官綜合相關事證後認定,員警會對王男酒測,僅因發生車禍,並非由外在客觀情況合理懷疑有酒駕情事,難謂王妻對於老公體內留存酒精濃度超標知情,在主觀上不具可歸責性及可非難性,不該處罰,判決王妻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