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土地所有權人售屋,由配偶買回的行為,財政部規定,不得視為「換屋」,不適用一生一屋優惠土地增值稅率10%的輕稅優惠。財政部指出,申請「一生一屋」優惠土增稅率,須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自用住宅,且目的是換屋者為限。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的對象,必須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第三人。
財政部舉地方稅捐機關發生的課徵案件為例,中部有一納稅人,其土地經法院拍賣,但地上建物未併同拍賣,因法拍土地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即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優先承買,被視為非屬換屋行為,不得適用「一生一屋」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強調,這是因為納稅人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時,由其配偶優先承買,究其結果因實質不發生換屋情事,與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的立法意旨不符,無法給予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待遇。
政府為鼓勵民眾換屋,提供的租稅優惠除了一人一生一次的10%增值稅率之外,基於照顧有多次換屋需求的民眾,當已用畢「一生一次」優惠土增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可改以「一生一屋」的課稅優惠降低售屋租稅負擔。
「一生一屋」的土增稅率為10%,與「一生一次」相同,因目的在鼓勵多次換屋,稅法未給予適用次數的限制,可以無限次申請使用,但申請「一生一屋」課稅優惠者,必須符合六大要件。包括:出售自用住宅土地面積不能超限,都市地區以不超過1.5公畝(約45坪);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公畝(約105坪)。且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能有一處房屋。僅有一屋的換屋族,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前,必須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達六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