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胡琪俐/綜合報導
從單身進入到婚姻階段,除了心境上要有所調適,就連稅率都可能不同!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致電詢問,夫妻婚前各自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想知道婚後是否也能適用?對此,財稅局做出詳細分析!
屏東縣財稅局指出,有民眾來電詢問:「我跟我太太結婚前,各自擁有一間房子,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也是我們兩人分別在此兩間房屋設戶籍,是否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對於上述疑問,財稅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也就是說,雖然婚後仍由兩人,分別在這兩間房屋各設立戶籍,但已不符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之一處規定,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那什麼情況下,可以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財稅局指出,婚後欲想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則可將夫妻任一方,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直系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設籍於任一處,那麼兩處皆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財稅局進一步解釋,若没有符合的直系尊親屬設籍,夫妻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地價較低一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可節省較多的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