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慶徽、高詩琴/台北報導
礦業法修法議題討論已久,環保團體計畫今(25)日走上街頭,赴行政院陳情,要求立即修正礦業法。行政院日前喊出的修法方向是要納入環評機制,針對如何進行、何時進行等細節都還在研議中,被形容為「霸王條款」第31條與47條,也將是修法重點。
礦業法修法議題討論已久,環保團體計畫今(25)日走上街頭,赴行政院陳情,要求立即修正礦業法。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經濟部礦務局表示,展限駁回的礦場損失,未來業者將不能再申請補償。另外,將比照都更精神,私有土地使用要三分之二地主同意、超過四分之三面積,剩餘的少數地主業者也不行自己提存租金或補償,要由主管機關決定。
礦業法中的霸王條款爭議已久,不僅環團批評,時代力量黨團也曾訴求提案修正。
立委高潞.以用指出,第31條是礦業獨大,業者企圖進行展限時,「原則上核准,例外駁回」,讓業者可以不斷展延,若無法展延還可申請補償。
第47條則是「侵占土地」條款,礦業公司若想在私人土地開礦,要與地主先調處,若調處不成,業者只要提存租金或地價,仍可使用土地。
經濟部礦務局局長朱明昭表示,比較各國礦業法後,只有南韓礦業法有補償條款,其他國家都沒有,因此決定拿掉第31條中的申請補償機制。舉例而言,如果未來某個礦場被劃定成生態保護區,因此礦場展限案被駁回,就算礦業權者有損失,也無法申請補償。
朱明昭表示,第31條中的補償機制文字那一段,未來將全部會被拿掉。
朱明昭指出,「第47條也會有很多改變」。現行第47條規定,若地主不接受調處可提出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可以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修法後將由行政主管機關來裁決地價、租金、補償等事宜。
朱明昭說,日本跟南韓這部分的法令規定更強勢,可以直接徵收土地。不過台灣未來將會作出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