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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旋轉門條款 政院擬放寬

#公務員 #政策 #利益迴避 #工作權 #旋轉門條款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行政院將全面檢討公務員利益迴避相關規範,公務員服務法中的「旋轉門」條款也在檢討範圍內,行政院相關部會擬建議銓敘部,從現行「職務禁止」改採「行為禁止」,以兼顧維護公益、工作權及政府攬才。

行政院擬放寬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圖/截取自Google map)行政院(圖/截取自Google map)

行政院將全面檢討公務人員利益迴避相關規定,包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採購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將盡量朝合理規範方向檢討,以利公務員及廠商遵循。行政院請法務部全面檢討,並洽相關部會意見後,本周將向行政院長林全提出報告。

知情官員表示,包括公職人員利衝法、採購法、行政程序法及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利益迴避都有各規定,行政院希望盤點現行規定,有一套標準,不要過嚴、也不要過鬆,目標是要合理化,才不會窒礙難行。

據了解,最受關注、爭議多年的「旋轉門」也在檢討範圍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在離職後三年,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監事、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這就是「旋轉門」條款。

「旋轉門」限制目的是要避免瓜田李下,防範公務員利用職務替未來出路牟利。但實施多年下來爭議不少,也讓政府部門尋才不易。

這次行政院指示法務部全面檢討公務員有關利益迴避規範,相關部會建議檢討「旋轉門」規定,將現行「職務禁止」規定,改為「行為禁止」規範,以兼顧維護公益及公務員權益。

「行為禁止」等於是事後管制,以實際行為判定是否有利益輸送,不像「職務禁止」一開始就假設每個人都有問題,不准擔任任何職務。美國即採用「行為禁止」作法。

舉例來說,金管會主委卸任後,不能立即到民營銀行上班,這就是「職務禁止」;如果採「行為禁止」,金管會主委可以去民營銀行,但不能為了自己或他人利益,與離職前單位接洽業務。行為禁止以直接犯罪行為作規範,較合理也兼顧工作權。

官員表示,二○○八年二月廿二日大法官作出第六三七號解釋,認為旋轉門條款未違憲,但採「職務禁止」的立法方式,及對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攸關離職公務員權益甚鉅,宜由立法機關依這項規定實際執行情形,審酌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的重要公益,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的均衡,妥善設計,檢討修正。

銓敘部曾依大法官這項解釋,提出公務員服務法修法案,將「職務禁止」改為「行為禁止」,但在立法院未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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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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