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邵心杰/綜合報導
余姓男子去年10月13日遭檢舉,在台南北區住處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警方調查後,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處罰緩3000元。他喊冤是輪班技術工,作息日夜顛倒不固定,今年年初已在窗戶、冷氣口加裝隔音設備。台南簡易庭依環保局現場稽查未發現噪音,撤銷原處分,裁定不罰。
余說,並未長時間製造噪音,也未曾接到環保局通知噪音檢測。他說,因是輪班技術工,作息日夜顛倒不固定,鄰居曾反應他回家開門及半夜洗澡聲音太大聲,所以今年年初將前後房間的窗戶及冷氣口,加黏高密度海綿隔音。
警方查訪余宅隔壁的楊姓住戶及斜對面黃姓住戶,認余去年10月13日在房屋播放重低音音響,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行為,處余罰緩3000元。
然而,台南簡易庭認為,黃於查訪時稱「有聽到重低音,半夜也有聽到,幾乎是放整天的。」等語,與楊所述「有聽到一點點聲音,但沒有很大聲。」並不相合。
同時,檢舉民眾的詢問記錄,指環保局曾於同年5月9日至該房屋現場稽查,並未發現有重低音的噪音妨害安寧情形。
台南簡易庭也依其職權向環保局查詢,該局回覆「曾於2023年5月2日10時5分到場稽查,稽查當時未聽到有播放重低音音樂產生噪音擾人情事。」難以認定余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構成要件,撤銷原處分外,裁定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