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後疫情時代國旅崛起,許多人租賃機車當旅行工具,也衍生不少消費糾紛。行政院消保處今 (7)日公布「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消費者、業者之義務與責任。為避免業者獅子大開口,明定修復費用超過當時市價者,消費者應照當時市價賠償;而業者於機車修理期間內,得向消費者請求給付租金或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
消保處指出,此一出租賃契約已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待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不論是各都會區、熱門觀光景點常見的傳統機車租賃業,或近年新興之共享機車租賃業,只要是提供燃油或電動之輕、重型機車出租者均適用。
鑑於租金如何計算及可供租借、歸還之特定區域等資訊記載不明確,致消費者遭多收費用的消費糾紛頻仍,契約明定契約中應載明租金、租賃費率計算方式、租賃期間及其計算方式、營運範圍等內容,以充分揭露資訊,杜絕爭議。
機車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交通罰款等費用、罰鍰究應由何人負擔,迭生爭議。此一契約故明定消費者於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等費用,由消費者負擔;而消費者於租賃期間因違反雙方約定(例如:未依雙方約定還車地點還車之情形)或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罰鍰部分,亦由消費者負擔。
為保障消費者得以正常行駛機車並維護用路安全,業者應確保其所提供之機車符合約定使用狀態,如消費者於取車後一定時間內發現不符合約定使用狀態並於同一地點歸還者,業者不得收取費用;如發生故障情事,消費者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減免租金、換車或終止契約。
機車租賃期間損壞,消費者需付合理之拖車費、修理費。如無法修復或修復需費過鉅(即修復費用顯超過當時市價)者,消費者應照當時市價賠償。業者於機車修理期間內,得向消費者請求給付租金或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
常見消費者因還車事宜遭業者收取相關費用,衍生是否已於約定還車地點歸還且得否收取該筆費用之爭議。消保處表示,契約明定契約應載明還車地點,消費者如於還車地點以外之地點還車時,業者得酌收相關費用,但應載明費用計算方式及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