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六條文),是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重點包含加重罰則、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加強承攬安全管理等。
此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方面,違反安全設施罰鍰5萬至30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罰鍰3萬至75萬元。刑事罰方面,發生死亡職災最高刑期關五年、罰金150萬元;發生三人受傷職災最高刑期關三年、罰金100萬元。

三讀條文增訂第22條,明確職場霸凌定義,以強化雇主預防責任;增訂第22條之2,明確要求雇主在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並提供相關協助與進行調查或協調。
三讀條文通過六項附帶決議包含:調查小組外聘委員二分之一、申復小組外聘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調查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建立職場霸凌防治人才資料庫,並提供專業訓練;明訂雇主提供受害者心理諮商、醫療、社福、法律協助;每年公開霸凌統計資料;輔導企業落實職場霸凌防治。
勞動部長洪申翰表示,此次修法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職安法修正重點包括: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加強承攬安全管理、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提高處罰額度、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
在職場霸凌防治方面,三讀條文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
三讀條文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的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三讀條文規範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的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的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可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原文出處 【職安法三讀加重雇主罰則 明確定義職場霸凌 最高刑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