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綜合報導
中壢市紀小姐問:售後租回自費興建之房屋,銷售房屋時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好房資料中心)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除符合第5條規定者外,皆應依法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又該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舉例說明,某甲公司於承租土地上興建房屋,於興建完成出售予地主後租回使用,其出售房屋行為倘符合上述「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規定,不論其是否與坐落基地併同移轉,皆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