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吳姿賢/台北報導
三大交通新制12月1日上路,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黃線臨停將不受3分鐘限制;汽車裝載貨物脫落等罰鍰上限從9000元提升至1.8萬元;交通違規案件舉發期限,將從3個月縮短為2個月。
●接送未滿7歲兒童 黃線臨停不受限3分鐘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過去原本就規定接送行動不便的人上下車,黃線臨停不受3分鐘規定,交通部此次修法將適用對象擴大納入未滿7歲兒童,為減少執法爭議,交通部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其中不受3分鐘規定僅限「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另外不得在紅線臨停接送上下車,但若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可視個案具體事實。免予舉發處理。
●汽車裝載貨品脫落罰鍰翻倍 最高罰1.8萬元
為降低行駛中車輛裝載物掉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風險,提高貨物運送人員及駕駛人對於貨物裝載固定、捆綁方式應有基本知識及安全駕駛觀念,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的罰責,罰鍰上限從90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
交通部表示,已請公路總局近期完成製作「車輛安全裝載貨物指引手冊」及相關宣導摺頁,以10種常見的散落物態樣並對應車型案例,搭配圖文說明、對照表及叮嚀方式編定,讓貨車駕駛人更加清楚知道如何穩妥裝載貨物,後續也會辦理說明演練及講習活動。
公路總局「車輛安全裝載貨物指引手冊」及相關宣導摺頁。圖/交通部提供
●交通違規案件舉發期限 從3個月縮為2個月
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將一般交通違規案件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由於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目的是為讓違規者及早收到舉發單,瞭解違規事項,以達到教育導正行為的效果,並減少被連續開罰情事,交通部已函請各舉發機關,在新法施行前盡速清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