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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素如條款」 立院初審通過

#賴素如 #防禦權 #刑事訴訟法 #政策

記者鄭媁/台北報導

為讓被告有正當程序行使防禦權,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被告辯護人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可抄錄或攝影。該條文也被外界形容為「賴素如條款」。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外界形容為「賴素如條款」

不過,是否開放被告在偵查中閱卷,法務部擔憂,若被告在偵查中可拿到資料,恐妨礙犯罪偵查,應從長計議。

因此,司委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做出結論後兩個月內,針對「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的閱卷權」召開公聽會,並在十月底前進行專案報告,提出修正建議條文送交立法院。

此外,由於羈押屬於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應給予最高程度的保障。草案也增訂羈押的強制辯護制度,未來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涉收賄被聲押,律師要求閱卷被拒,賴素如因而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去年四月廿九日作出釋字第七三七號解釋,認定「刑訴法」相關限制牴觸「憲法」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宣告違憲,要求司法院一年內修正。

初審條文賦予被告辯護人閱卷權利,但設定但書條款,檢方若在聲請羈押時,認為有湮滅證據、串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可先行說明理由,限制、甚至禁止被告律師查閱;若要限制辯護人拿到相關卷證,檢察官必須要到庭。

為趕在相關條文失效前完成修法,民進黨召委蔡易餘表示,草案不須經朝野協商,最快可望在下周三讀。蔡易餘指出,這次修法等於是落實武器平衡,相對保障被告權利。

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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