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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向叔叔買房成國稅局眼中「完美避稅」?關鍵點掌握曝光

#政策 #理財 #跟叔叔購屋 #價金證明與金流 #免贈與稅 #國稅局 #配偶贈與 #父母合贈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親屬之間買賣房地產,如果能提出支付價金證明,經核認若確實為買賣,則免予課徵贈與稅。宜蘭專業房仲地政士、不動產講師邱明芳舉例,陳君於114年12月12日向叔叔購買房子、總價3,600萬元,陳君支付簽約款計460萬元(由父母親雙方各自贈與),因此由陳君於簽約時支付叔叔460萬元,配偶則贈與陳君640萬元、支付叔叔第二期款項;尾款由雙方約定,由陳君向銀行貸款、支付剩餘價款銀行2,500萬元給叔叔。這個案例在稅務實務上相當精采,而且非常考驗資金流向的「斷點」掌握。
 
邱明芳以現行法規(包含 114 年最新的免稅額度與規定),來解析陳君這筆3,600 萬元房地產交易,在國稅局稅法中,他是如何完美運用各項免稅規定避開贈與稅。
 
專家解析陳君向叔叔購屋這筆3,600萬元房地產交易,在國稅局眼中,他是如何完美運用各項免稅規定避開贈與稅。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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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運用免稅規定 抓不到破綻?
 
​1. 簽約款460萬元(父母合贈,安全過關)​稅法關鍵: 邱明芳說,目前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是244 萬元;資金流向解析:​父親贈與230萬元(未超過 244 萬免稅額,免稅)給陳君,母親也贈與230萬元(未超過 244 萬免稅額,免稅)。國稅局查核重點: 父母將錢匯入陳君帳戶,陳君再將460萬元從自己帳戶匯給叔叔。此時要向國稅局申報父母的贈與稅,以取得免稅證明書;陳君用這筆錢支付簽約款,金流完全合法、來源透明。
 
配偶贈與免稅 但要當心致命陷阱
 
​2. 第二期款 640 萬元(陳君的配偶贈與:免稅)稅法關鍵: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限金額,皆免贈與稅)。不過邱明芳提醒,但要注意「致命陷阱」,這 640 萬元絕對不能從陳君配偶的帳戶直接匯給叔叔,如果直接匯過去,在國稅局眼中會被認定為「陳君的配偶贈與給叔叔」,那配偶就會因為超過 244 萬免稅額而被課徵高額贈與稅。​正確金流必須是「配偶帳戶 → 陳君帳戶 → 叔叔帳戶」,必須在陳君的帳戶留下這筆資金是「配偶給的」、且有「由陳君本人支付買賣價金」的軌跡。
 
​3. 尾款2,500 萬元(銀行貸款:國稅局追查的核心):​親屬間交易最常被補稅的就是這一關。邱明芳表示,既然約定由陳君向銀行貸款逕付予叔叔,必須百分之百符合以下兩大條件,國稅局才會核認為是「買賣」而非「贈與」;●陳君必須是獨立借款人與還款人:貸款必須以陳君的名義申請,且陳君本身必須有足夠的綜合所得(薪資證明、扣繳憑單、營業收入等),證明他未來每個月「有能力」自己賺錢償還這2,500萬元的本息。●叔叔不可提供擔保:既然房子要過戶給陳君,借款抵押設定就必須是這間房子,且叔叔不能當保證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財產做擔保,否則該部分就會被直接「推定為贈與」而課稅。
 
邱明芳指出,上述此案例可堪稱親屬間不動產買賣的「教科書級別示範」;它合法的將「父母免稅額」、「配偶贈與免稅」與「個人合理貸款能力」三者完美結合,只要上述的金流軌跡清清楚楚,這筆3,600萬元的房產交易就可以完全合法、免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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