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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判太電掏空案 胡洪九等須賠逾百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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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己由/台北報導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200億元掏空案,纏訟13年後,刑事部分,去年三審定讞;投保中心代2萬5,000多位投資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台北地院9日判決前太電董事長孫道存及前太電財務長胡洪九和太電公司、董監事共22人,要給付2萬4,772位投資人74億5,130萬多元。若加上利息,孫、胡等人至少要賠償百億以上。本案可上訴。

太電掏空案,前董事長孫道存等22人,要給付2萬4772位受害投資人74億5130萬多元。(資料照,陳君瑋攝)太電掏空案,前董事長孫道存等22人,要給付2萬4772位受害投資人74億5130萬多元。(資料照,陳君瑋攝)

太電案民事賠償,還有胡洪九和孫道存,2012年為北院判決連帶賠償太電公司港幣1.84億元;胡洪九另賠太電3億200多萬美元,加上判賠投資人金額,胡洪九個人要賠償本息,合計超過260億元,是國內掏空案判賠次高紀錄。

本案判賠22人,除太電和孫、胡2人,還有遭通緝的太電前副董事長繆竹怡、仝清筠、黃靜琳等5位太電案有罪確定被告。還有太電董監事,包括太電總經理、孫道存的弟弟孫道亨,及仝秀君、仝文娟、仝秀馨、孫道存母親孫陳淑娟、鄭超群、劉偉剛、苑蘭君;還有寶驊、新驊、大鑫、欣佑、源流、欣隆6家投資公司,以及茂豐租賃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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