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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東港安泰醫院大火燒出違建釀9死…屏檢偵結 蘇清泉等4人獲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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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劉星君/屏東報導
 
去年10月山陀兒颱風來襲,屏東縣東港安泰醫院大火釀9死,燒出全院近5成違建,屏東地檢署歷時近一年偵辦6日偵結,立委、榮譽院長蘇清泉等4人獲緩起訴處分。
 
東港泰醫院大火釀9死,包括1名醫院員工、8名住院病患,多人嗆傷,火勢延燒至多樓層,造成建築物嚴重毀損。
東港安泰醫院去年10月發生大火。圖/縣府提供
東港安泰醫院發生大火,起火的D棟西南側動力中心。圖/縣府提供
屏檢方獲報組專案小組調查,蘇清泉在1992年到9月30到2007年8月31日、2008年7月到2012年1月31日擔任安泰醫院院長,綜理院務,負責醫院的營運事宜,從2012年1月31日卸任院長,擔任榮譽院長迄今,又從安泰醫院改制為社團法人起,擔任董事迄今,期間對於醫院的營運與決策,具有實質支配權力。
 
蘇清泉胞兄蘇威菘從1992年9月30日起擔任安泰醫院總務主管,負責院內營繕工程等業務;檢方調查,蘇清泉、蘇清泉胞兄蘇葳松、水電設備士鄭男、安泰醫院委託辦理該院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安檢師郭男,4人緩起訴處分,4人分別涉違反建築法、過失致死、偽造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等罪。
 
緩起訴原因,檢方表示,審酌4人素行良好,犯後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偵查中與全部死者家屬和解。此外,安泰醫院D棟動力供應中心、增建機房、南側大樓、連接B、D棟的空橋等違建物已全數拆除,現場恢復原狀,該醫院長期提供屏南地區醫療服務,減輕偏鄉居民就醫負擔,具一定公益性。
 
檢方表示,部分被告具醫療、消防設備及防火管理專業技能,未來得以透過義診、公益勞務及專業授課回饋社會。綜合刑法第57條各項情狀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予以附條件緩起訴處分,足以達成警惕、矯正及公益回饋的目的,並無妨害公共利益之虞。
 
緩起訴條件,蘇清泉部分,緩起訴期間2年,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千萬元,及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1年8月在屏東縣泰武鄉、牡丹鄉、滿州鄉、恆春鎮、車城鄉、琉球鄉、獅子鄉共7個鄉鎮提供總計20次偏鄉義診服務。
 
蘇清原的胞兄蘇葳松,緩起訴期間1年,在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0萬元,參加地檢署的法治教育8場次,並向本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
 
醫院水電設備士鄭男,緩起訴期間1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0萬元,參加本署之法治教育8場次,及向本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
 
安泰醫院委託辦理該院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的檢查申報安檢師郭男,緩起訴期間2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0萬元,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1年8個月內,於本署指定之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全國聯合會、高屏地區之消防設備師(士)公會、防火管理訓練專業機構、消防機關等機關(單位),提供總計20次之無償授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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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劉星君/屏東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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