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議晨/綜合報導
許姓女子前年7月帶著兩名孩子入住西子灣一家海景旅館,在房內拿刀畫傷自己,隔天一早房務人員發現屋內到處都有血跡,質疑許女是故意搗亂,報警提告毀損,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許女並非故意毀損房內物品,且飯店打翻飲料、尿床很常見,如果房內物品毀損,都認為是旅客故意造成,並不符常情,判許女無罪。
判決指出,前年7月30日下午5時許,許女帶著兩名幼子入住這家旅館,隔天一早許女稱要外出,請櫃檯代叫計程車,之後帶著兩名孩子離開旅館後就未回來,後來櫃台人員遲遲等不到許女退房,報警後進入房內查看,發現房間內的被套、毛巾、浴巾、床單等,全都沾染上血跡。
業者看到房間「慘況」後氣炸,當場報警對許女提告毀損,警方循線查獲許女到案,許女坦承因為壓力過大,在房間拿刀畫傷自己,但隔天醒來後,看到沒在流血就離開房間,只是當時在房內走動時,血液有沾到房內其他物品,才會造成床單、毛巾沾上血跡。許女也被檢方依毀損罪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許女雖坦承在屋內畫傷手臂,但毀損罪構成要件,需要嚴求污損物品原因、過程及手段,綜合行為人所述情節等主客觀要件,需要有容任犯罪發生的「意欲」要素才算。
法官認為,旅客在飯店打翻飲料、孩童尿床、吸菸等情況常見,若旅客因此造成房內屋品毀損,就認為是旅客故意造成,並不符常情,許女是因畫傷自己造成血液滴到房內物品上,並不是故意造成床單、被單汙損,主觀上欠缺毀損罪應具備的「意欲」要素,而毀損不處罰過失犯,判許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