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宏睿/綜合報導
彰化縣郭姓男子為請領租金補助,涉嫌在2016年間偽造租約,以提高租金方式,向縣府詐領補助,郭被判刑9月確定,但郭為求翻案,謊稱該租約是由林姓房東之子所偽造,企圖讓林男受到刑事處分,檢方調查後,認證據不足不起訴,郭仍堅持提告,林男提出誣告告訴,二審駁回上訴,判刑9月徒刑。
判決指出,彰化縣郭姓男子向林姓男子的父親租屋,每月租金1000元,郭為請領縣府租金補助,涉嫌在2016年間,在原始租屋契約上變造租金,將該年1月1日至4月30日,收取的租金「肆仟元」變造為「壹萬肆仟元」,同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收取的租金從「捌仟元」變造為「貳萬捌仟元」,成功詐得補助1萬500元,林男父親後來身故,郭還拿著偽造租約要求林賠償,林發現後報警提告。
郭男後來在2017年間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9月確定,可易科罰金27萬元,不過郭為了翻案卸責,明知租約是自己所偽造,但仍在2021年5月間,前往彰化縣警局快官派出所,對林男提出偽造文書告訴,指控林父是將三合院房間以每月3500元代價租給他,林未取得父親同意,又跟他重新簽約,把租金漲到4500元,偽造新契約。
不過檢方調查後,認為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但郭仍基於誣告犯意,在同年11月間,又前往彰化縣警局泰和派出所提告,檢方偵查後,仍處分不起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此案時,仍採取一審認定,認為郭男涉犯偽造文書罪,已經法院判決定讞,判刑9月,而且在2019年8月執行完畢,然而郭卻不知警惕未記取教訓,事隔不到2年時間,即又對林男提出偽造文書告訴,而且顯然是以誣指的內容讓林男受到刑事處分,認定構成誣告罪,且構成累犯,依法判刑9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