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市府地政局27日表示,自101年9月1日起土地徵收由「公告現值加成」改以「市價」補償。有關市價估定,將依內政部101年6月5日訂頒「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估計後,再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
(圖/翻攝google map街頭實景)
(![](https://p1-news.hfcdn.com/p1-news/OTc4Mm5ld3M,/a7d500906b7dd13e.jpg)
![](https://p1-news.hfcdn.com/p1-news/OTc4Mm5ld3M,/a7d500906b7dd13e.jpg)
另規定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地政局表示,將依法辦理被徵收土地之市價查估,必要時亦將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市價查估,提出合理市價,提交南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以保障本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地政局指出,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不服查處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