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有民眾好奇,若同時具備低收入戶資格及身心障礙證明,是否就能申請房屋稅減免,甚至免繳房屋稅?相關問題近期受到不少討論,也讓房屋稅減免條件再次引發關注。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許多人容易將「身心障礙身分」與「低收入戶資格」混為一談,但在房屋稅減免規定中,兩者適用條件並不相同,是否能享有優惠仍須依據法令規定認定,並非持有單一身分即可直接免稅。

稅務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低收入戶若符合相關條件,可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適用房屋稅免徵,因此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具備「低收入戶資格」,而非是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
進一步來看,若納稅義務人經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且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完成戶籍登記,稅捐機關將依市府社會處及相關單位提供的名冊資料進行比對,符合條件者可由系統主動辦理房屋稅減免,通常無須額外提出申請。
不過,稅務局也提醒,雖然部分案件可由機關主動核定,但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仍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主動提出申請,以避免自身權益遭到遺漏。
至於不少人關心的「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能否享有房屋稅減免」,稅務局表示,現行法規並未將單純身心障礙身分列入房屋稅免徵條件,因此即使領有身障證明,若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也無法適用此項房屋稅優惠。
此外,中低收入戶住宅同樣不屬於此項免徵範圍,仍須符合其他法規所訂條件,才能享有相關租稅優惠。稅務局強調,房屋稅減免屬法定租稅優惠,必須依相關規範辦理,建議民眾若有疑問,可向當地稅捐機關查詢,以免因誤解規定而影響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