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曾健祐/台中報導
台中東勢分局88年歷史老舊警察宿舍前年大火燒毀4棟木屋,謝姓警員家中物品付之一炬,他主張火災是分局警員爬屋頂修繕時,踩到電線釀短路才引燃,對分局提國賠求償276萬元;法院查,警務宿舍屬私人使用借貸不適用國賠,但分局仍應付損害賠償之責,折舊後判東勢分局應給付謝52萬元。
依東勢分局當時發布新聞指出,東勢分局警備大樓後方宿舍(東勢區第六橫街103巷2至5號)2020年4月13日火警,包括謝員一家5人、退休程姓員警遺眷2人住在內,分局安排謝等安置旅館,也到場慰問;不過謝事後對時任分局長、承辦警員提刑事公共危險告訴,及民事國賠。

謝員主張,東勢分局將警務宿舍借他使用,分局的石姓警員2020年4月13日和唐姓、鍾姓、周姓同事到場打掃隔壁宿舍,因有4名警員爬上鐵皮屋頂剪樹枝、掃落葉,結果踩踏擠壓屋頂下的電線致短路,當天中午12點引起火災並延燒至他們住處。
謝控訴,石員爬上屋頂踩踏釀電線走火,是東勢分局所屬公務員在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他權利,也認為石未依警察機關宿舍管理要點,有怠於管理維護宿舍行為,依火災造成損失對東勢分局提國賠276萬7849元。
東勢分局抗辯稱,消防火調雖認起火原因是宿舍自備電線短路起火,但僅是推測非確定因素,也認為分局行政業務上經管物品,屬私經濟行政一環,與行使公權力有別,不生國賠問題,且謝曾對警員、分局長提告公共危險不起訴確定,可認分局無故意或怠於職務,主張駁回。
台中地院查,東勢分局將宿舍借給職員使用,性質是私法上使用借貸關係,分局平時對宿舍維護管理,僅在履行私法上契約義務,難認有何公權力行使,因此不適用國賠。
法院指出,但根據火調鑑定、台電人員說法,認定是因電線點路才起火,謝得以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土地上建築物致他人權利損害之情形,向東勢分局提損害賠償之訴。
法院並根據謝提出燒毀物品清單,包括家具、家電、服飾及食品等,零零總總多達數百樣,統一以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計算,一共判東勢分局應給付謝男52萬658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