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昨(27)日指出,洗錢防制法有三項重大改變,其中逃漏稅罪將納入洗錢罪的「前置型犯罪」,企業或民眾若企圖隱蔽或掩飾違法逃漏稅犯罪所得,將再多一條洗錢罪。
企業或民眾若企圖隱蔽或掩飾違法逃漏稅犯罪所得,將再多一條洗錢罪。(好房資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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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重大改變:一是「法遵程序明文化」,二是逃漏稅罪納入洗錢罪的「前置型犯罪」,三則為特殊的「人頭帳戶罪」。林瑞斌提醒企業新法上路後需謹慎留意。
金融業納入防制洗錢體系已行之多年,林瑞彬強調,新法實施後,金融業強化法遵應首重「執行有效性」,建議金融機構委由專家檢視遵循內涵與權責範圍是否確實合規,以免成為不法人士洗錢的幫兇。
至於一般企業或民眾,林瑞斌提醒應注意,若企圖隱蔽或掩飾違法逃漏稅犯罪所得,將再多一條洗錢罪。因為國際趨勢已將稅務犯罪(逃漏稅)視為洗錢的「前置型犯罪」,認為洗錢被用來做為逃稅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林瑞斌說,許多詐騙集團或高資產族群借用人頭帳戶的行為,也可能構成新法第15條第2款之罪,可處六個月到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