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孟穎/整理報導
情侶、夫妻買房,對男性而言,最怕的莫過於另一半以「安全感」之名,要求將房子登記在女性名下,但分手後的人財兩失,男人也會心驚驚,怎麼做才能把意外發生的傷害降到最低,把「誰付的貸款」分清楚很重要。
婚前買房,女方要求登記名下,讓男友擔心人財兩失(圖/翻攝自臉書靠北女友)
![婚前買房,女方要求登記名下,讓男友擔心人財兩失(圖/翻攝自臉書靠北女友)](https://p1-news.hfcdn.com/p1-news/MTQ5MzA3MG5ld3M,/c52594f763adcd36_644x552.png/qs/w=600&h=600&r=16888)
一名網友在臉書《靠北女友》發文求救,女友又哭又吵,要求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但又怕有個萬一,頭期款和貸款會像變心的女朋友般,回不來了;有網友建議原PO,先公證再買房,即使以後官司打輸了,還能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最糟,還有機會拿回一半,如果硬要婚前買,就要有人財兩失的心理準備。
救命符是「先公證再買房」?鵬耀律師事務所律師戴智權接受「聯合報」採訪時建議,情侶和買房,不希望分手後房子被「整碗拿去」,買房時,可先簽立借名登記契約,在契約中載明實際付款人及所有權人,並清楚說明雙方因為協議關係,而暫將房子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
除此之外,理財作家趙靖宇也曾在好房網專欄撰文建議,付款的一方,想要把房子全拿回來,繳款、匯款記錄一定有,並要能提出兩人是「以結婚為前提而約定買房」,才登記其中ㄧ方名下,有證明,才有機會要回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