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隨著天氣愈來愈熱,隨身使用手持小電扇消暑的民眾也愈來愈多,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特抽樣選購6款市售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檢驗,其中「品質項目」6件全數合格,安全性無虞,但「標記及標示」與「使用說明書」方面,則全數不符合規定,也均無商品檢驗標識,業者已將不合格商品自主下架,消保官並函請主管機關做進一步查處。
消保官表示,首先在安全性檢驗方面,SGS是依國家標準CNS 60335-1(103年版)+ CNS 60335-2-80(104年版)之【19.B.101 連續充電168 小時】及【30.2.1:針對外殼塑料執行熾熱線試驗(試驗溫度:550度)】試驗法作品質檢驗,本次抽驗的6款商品皆符合安全標準。

其次,在商品檢驗標識方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今(112)年1月1日起將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其後製造或進口之的商品必須完成檢驗程序並貼上「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陳列或銷售,如業者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銷售者則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第60-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本次抽查之6款商品均無商品檢驗標識,本府已移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做進一步查處。
此外,在商品標示方面,6款商品之中文標示均不符合規定,主要缺失包括未標示商品名稱及型號、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商品原產地、規格、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語、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等。本府經濟發展局已通知本市製造商或進口商限期改正,非本市轄區之業者則移請他縣市辦理後續改正事宜,如業者屆期不改正,將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消保官建議消費者於購買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前,請先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再行購買,更要特別要注意使用說明及警語,以確保使用安全。
另外,台電也提醒民眾,現在市面上的隨身風扇,較常見的是使用可充電式鋰電池,由於曾發生過鋰電池充電爆炸的案例,因此一定要注意用電安全,經濟部標檢局自今年1/1起已將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大家在選購隨身風扇時要認明BSMI認證合格的電池,經過標檢局檢驗合格的電池會有商品檢驗標識,才是安全性經檢驗核可的商品。
因此在選購及使用隨身風扇時,記得一定要多留意6重點:
1、確認是否有商品檢驗標識。
2、勿在無人時充電。
3、鋰電池充飽電就移除電源,避免過度充電,以免電池過熱膨脹
4、鋰電池怕摔怕熱,應避免重擊或接近熱源
5、別在潮濕環境中使用
5、別在潮濕環境中使用
6、電池發熱或膨脹就立即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