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朱真楷/綜合報導
因應少子化衍生的私校退場爭議,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明訂學校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僅能由學校法人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或歸屬地方政府;而遭列專案輔導的學校,可於2年內轉型發展其他教育、文化或社福事業,屆期未完成,依規定就須進行停辦、解散。
受到少子化趨勢影響,教育部推估,高中新生數在110學年度約21.1萬,但114學年度將遞減至18.3萬;大專院校111學年度新生將低於20萬,到117學年只剩16.2萬。隨學生數銳減,陸續有學校被迫面臨轉型、停辦,為了確保私校退場維持公益性、保障師生權益,政院去年提出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經送立院審議,朝野黨團雖也提出各自版本,但昨日三讀條文仍以政院版為基底。
針對私校退場財產歸屬,條例明訂學校解散清算後,除合併外,依董事會決議,捐贈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歸屬學校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此次立法另項重點在於,針對遭主管機關列入「專案輔導學校」者,得於公告日起算2年內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或停辦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若屆滿2年仍未完成,主管機關應視辦理情形要求停止招生、重組董事會、停辦及解散。但為避免對師生造成重大衝擊,主管機關應先命令「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該學年度結束後再停辦。
至於何謂「專案輔導學校」?該條例規範,當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提審議會認定後,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其中包括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全校有50%以上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法規基準;學校積欠教師薪資;違反《私校法》等相關法規,情節嚴重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此外,教育部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協助學校退場;其基金來源,除政府預算撥款,也包括基金孳息、受贈、學校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