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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霧峰爆土地糾紛 律師:租戶可依建商買價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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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趙容萱/台中報導
 
台中霧峰爆土地糾紛,原租戶正和建商打官司,爭「優先購買權」,律師指出,依土地法,所謂「優先購買權」,即地主若要賣地,要優先問承租戶,承租戶可用地主與建商談妥的賣價優先購買。
 
土地法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財產所有權人(出賣人)出售財產時,特定人士(權利人),如土地共有人或租賃人,有權依出賣人與第3人約定的相同條件,優先於其他買家購買該財產的權利;若出賣人未先詢問權利人,便將財產賣給第3人,權利人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要求出賣人與第3人簽訂的買賣契約對權利人無效。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黃羿馨攝影
新竹市老王名下擁有2筆土地,卻藉由贈與極小持分的應稅建地及極高持分的免稅農地給兒子建華,並安排共有物分割前後無價值差異,藉此達到避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黃羿馨攝影
 
律師鄭懿瀛說,依土地法,此案土地承租戶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租戶有權依當時賣價,優先於建商購買所承租的土地。另外,承租戶擁有房屋及屋內設備等的財產權,若未經同意,遭建商拆除或損害,租戶有「物上請求權」,可要求建商損壞賠償或恢復原狀。
 
台中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長黃昭閔研判,該案因年代久遠,地主可能與承租戶未訂租約期限,或承租戶在租約到期後仍繼續使用,地主繼續收租,恐成為「不定期租賃」,這塊地的租賃期限到何時,依法由雙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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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趙容萱/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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