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魏鑫陽/台北報導
台灣化學纖維(1326)彰化廠,因汽電共生系統許可在2016年9月28日到期,台化二度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展延均遭駁回,最後被迫停工。台化提出訴願後,經環保署確認彰化縣政府違反行政處分,台化因此提告要求國賠。今(18)日彰化地院判決出爐,彰化縣政府應賠償台化公司4億7704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判決書指出,彰化縣政府核發給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下合稱系爭許可證),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止,台化在2016年6月申請展延,彰化縣政府於同年9月駁回,台化提起訴願,2017年3月環保署決定撤銷處分,同年6月彰化縣府第二次駁回展延申請,台化再提訴願,同年11月環保署再撤銷處分。
法官審理認為,彰化縣政府二次駁回展延申請之處分,均經環保署明確認定為違法之行政處分,致台化被迫停產無法營運,而受有損害,彰化縣政府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